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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常态化开展政务诚信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陕发改财金〔2021〕1072号

来源 :省发展改革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8-16 打印

各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省级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7号)关于“加强政务诚信监督评价”的部署和要求,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建立了“政务诚信监测系统”,将从近日起在全省常态化开展政务诚信监测评价工作,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提供数据支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政务诚信监测评价的对象为各市、县政府和省、市、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今年率先对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政务诚信监测评价,明年起逐步扩大监测评价范围。

二、监测事项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从依法行政、勤政高效、守信践诺、信用建设等四个方面开展政务诚信监测评价工作,具体监测事项包括:

(一)依法行政方面。主要监测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或作出的行政决定等被有权机关责令撤销的情况;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裁定书或判决书等责令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况;政府及其部门不依法履职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事件的情况;政府及其部门在干部任用、资金使用、招标采购、项目建设等行政事项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评估结果等。

(二)勤政高效方面。主要监测政府及其部门未完成工作任务、推进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不到位以及其他推进工作不力等被通报批评、责令整改、问责处理的情况;政务服务“好差评”情况;获得各类荣誉、表彰、奖励和获评各类试点示范和创新事例的情况;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等。

(三)守信践诺方面。主要监测政府及其部门在政务或经济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情况;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利民便企措施、招商引资政策或其他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政府及其部门存在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政府及其部门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民事诉讼裁定书或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认定政府及其部门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等。

(四)信用建设方面。主要监测政府及其部门推进落实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信息公示、信用联合奖惩、信用修复等信用管理制度的情况;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完善信用监管机制的情况;政府及其部门推进信用惠民便企应用创新的情况;国家城市信用监测排名等。

三、信息采集

政务诚信监测评价所依据的信息主要来源于监测对象主动提供、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互联网抓取等三个渠道(具体信息目录和数据来源见附件)。请各级有关部门按照信息目录,采取信息系统互联、在线填报等方式,及时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政务诚信信息汇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并至少每月更新一次。

四、评价规则

(一)基本规则。原则上,“政务诚信监测系统”依据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连续12个月采集、归集的政务诚信监测数据,采用动态循环评价方法,按月自动生成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政务诚信监测评分和评价报告,不定期反馈相关领域的严重政务失信行为和风险事件,作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参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形成政务诚信监测评价综合报告报省政府。

(二)其他情况。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和创新示范事例的良好信息,其评价有效期延长一年;对履约、践诺、拖欠类的不良信息,经整改或信用修复后,不再作为评价依据;对及时报送履约践诺类信息的政府和部门给予适当加分。

五、其他事项

(一)省信息中心(省信用管理办公室)承担“政务诚信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政务诚信信息采集和政务诚信监测评价等具体工作,制定并持续优化政务诚信监测评价指标和评分方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二)各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所辖县(市、区)以及市、县各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政务诚信信息共享、政务诚信监测评价等相关工作,配合省信息中心(省信用管理办公室)组织各单位进行用户注册。

(三)各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及省级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接收政务诚信监测评价报告及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政府机构失信问题处理结果、风险处置情况、履约践诺情况等反馈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政务诚信监测系统”。


附件:陕西省政府机构政务诚信监测事项信息目录(2021版)

 

 

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