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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守信激励对象评定和联合激励办法

来源 :省发展改革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3-05-15 打印

第一条为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诚信陕西建设,根据《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守信激励对象的评定以及相关信息的共享、发布、应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守信激励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推进守信激励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有关机关和组织”)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守信激励对象的评定工作,并对其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有关机关和组织开展守信激励对象评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标准、审慎评定、公正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将褒扬诚信主体、弘扬诚信文化与促进法治建设、道德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

第六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信用主体” )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列为守信激励对象:

(一)受到国家机关等组织表彰、奖励,被授予荣誉称号的;

(二)参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表现突出的;

(三)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或者行业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最高信用等级的;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可以列为守信激励对象的行为。

第七条守信激励对象的具体纳入范围、评定标准和激励期限等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机关和组织确定,形成全省守信激励对象目录,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守信激励对象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

各行业、各领域守信激励对象的纳入范围、评定标准等需要调整的, 由省级有关机关和组织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报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审定。

第八条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根据全省守信激励对象目录,结合工作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本行业、本领域守信激励对象的评定工作。

各行业、各领域守信激励对象的评定组织工作,原则上由省级有关机关和组织统一实施。各市、县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将其评定的守信激励对象名单逐级上报省级有关机关和组织汇总、审核。

第九条有关机关和组织评定守信激励对象时,应当通过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系统或网站依法查询相关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严格审核相关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

(一)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

(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

(三)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

(四)信用中国和信用中国(陕西)网站;

(五)国家及本省相关部门网站。

第十条有关机关和组织拟将信用主体列入守信激励对象名单的,应当告知相关信用主体,并通过本部门网站、信用中国(陕西)网站等向社会公示,广泛征询社会意见。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

各行业、各领域最终确定的守信激励对象名单,应当由省级有关机关和组织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信息的统一集中管理,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以及各市(区)信用信息平台为有关机关和组织、其他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共享和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各行业、各领域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信息由省级有关机关和组织统一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报送,报送的主要信息内容如下:

(一)相关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

(二)守信激励对象评定信息,包括评定事由、评定部门(单位)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评定文书号、列入日期、激励期限等;

(三)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守信激励对象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激励期限届满的自动停止公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评定单位作出退出名单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停止该信息公布:

(一)守信激励对象评定有误的;

(二)评定事由或者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在激励期限内,守信激励对象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其他应当停止公布的情形。

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信息停止公布后,应当转为档案保存。

第十四条有关机关和组织在相关管理、服务和经济活动中,应当查询省、市(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对守信激励对象实施联合激励。

守信激励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守信激励措施清单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机关和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有关机关和组织对守信激励对象实施联合激励后,应当及时将实施守信激励的相关信息反馈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反馈的主要信息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的基本信息;

(二)实施激励的日期、措施、实施部门等;

(三)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省、市(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为各行业、各领域相关信息系统开放数据接口,提高信息查询、使用的便利化水平。

第十七条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用中国(陕西)网站及其移动端向社会发布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信息,鼓励社会各界采取下列措施,对守信激励对象实施联合激励:

(一)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报道;

(二)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给予贷款利率、财产保费优惠或提供便利化服务;

(三)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在吸收会员或提供服务时给予优先、优惠,在相关信用评价活动中适当加分;

(四)博物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酒店等文化旅游场所,给予免票游览、免费使用或价格优惠、免押金等便利服务;

(五)铁路、民航、公交等公共交通运输企业以及共享交通服务机构,给予优先、优惠或其他便利化服务;

(六)健康医疗、教育培训、家政养老等公共服务机构,给予优先、优惠或其他便利化服务;

(七)餐饮、住宿、娱乐、休闲、购物、服务等各类商业机构,给予免押金、先消费后付款、价格折扣、服务升级、服务优先、无条件退换货等便利化服务;

(八)其他行业性、市场性、社会性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支持省信用协会联合其他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建立信用惠民联盟合作机制,拓展守信激励范围,丰富守信激励措施,让诚实守信者获得更多实惠和便利。

第十九条在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信息公布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守信激励对象的评定以及相关信息的发布和使用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供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诉书面材料后,应当及时会同相关评定部门(单位)进行核查,并依法进行处理,及时向申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守信激励相关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给国家、社会或相关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7年印发的《陕西省诚信典型选树和联合激励办法(试行)》(陕发改财金〔2017〕12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