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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和失信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信用陕西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01-02 打印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网信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邮政管理局、西安海关各隶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制度文件,全面推进我省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西安海关联合制定了《陕西省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和失信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和失信治理实施方案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委网信办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邮政管理局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西安海关

2018年12月 27 日

 

  

附件:

 

陕西省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

和失信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和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和网络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和《关于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71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多管齐下、协同监管,标本兼治、全面推进”的基本原则,加强统筹协调,落实主体责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覆盖电子商务全流程的市场监管体系,大力推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持续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二、 完善信用制度


(一)落实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电子商务平台要严格落实经营主体身份标识和用户实名登记制度,依法对开办网店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进行身份核实,并及时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息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相关许可手续,并将营业执照或身份核验标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建立产品许可官方网站信息链接。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


(二)完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制度。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完善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信用互评、信用积分等信用评价制度,将评价结果充分向社会公开。鼓励电子商务平台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加强对交易流程、流通环节的实时动态监控,甄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炒作。完善商品寄递过程中的信息实时跟踪机制,探索建立监管部门、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定期对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上下游企业、物流企业等开展综合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记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


(三)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个人卖家、物流企业等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网络市场主体,就遵纪守法、信息真实性、产品质量、服务保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违法失信后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等作出信用承诺,并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信用承诺及践诺信息记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


(四)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针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产品,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引导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企业建立产品上架、销售、配送、签收、评价、投诉全方位全过程的线上留痕监管体系。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实施“先行赔付”制度。电子商务平台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回应消费者反映的问题。(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


三、推进信息共享


(五)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由省信用办、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负责,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享服务系统,与各级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依法归集整合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为全省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上下游企业、寄递物流企业以及代运营、咨询、信用服务等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各级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报送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检查抽查结果等信用信息。电子商务平台要以实名注册信息为基础,建立健全交易双方信用记录,及时将恶意评价、恶意刷单、虚假流量、图物不符、假冒伪劣、价格欺诈等失信行为信息以及信用评价、信用承诺、践诺履约等信用信息报送至全省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享服务系统。(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网信办负责,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


(六)拓展信用信息采集渠道。联合有关信用研究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大数据企业等社会力量,运用大数据技术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常态化信用监测,加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与商务“12312”、消费者“12315”、文化“12318”、价格“12358”、质量监督“12365”等举报投诉平台的信息共享,多渠道整合电子商务失信行为信息。(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信用办具体实施)


(七)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在信用中国(陕西)网站开设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公示专栏,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规定同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向社会公示。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在网站首页设立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窗口,在市场主体经营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身份核验标识、信用等级等信息或包含以上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引导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公示其采购、销售、物流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完整公示产品信息和服务承诺。依法保护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隐私。(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


四、健全信用监管


(八)加强政府部门协同监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全面构建以信用为核心,覆盖线上、线下,贯穿生产、交易、支付、物流、客服全流程的电子商务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常态化开展信用监测、风险预警、第三方评价和联合执法检查,综合运用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源头追溯、投诉处理等手段,加大对电子商务失信问题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


(九)落实电子商务平台主体责任。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约束机制,将政府部门公开的信用信息与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进行汇聚整合和关联分析,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在商品质量、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信用管控,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交易信用状况,有效识别和打击失信商家,为诚信商家和客户提供优良的交易环境及平台服务。建立商家信用风险预警制度,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恶意刷单炒信的严重失信商家,及时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将掌握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不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的电子商务平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


(十)发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监管作用。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依法采集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主体以及寄递物流等相关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根据电子商务信用监管工作需求,有针对性地研发和提供信用服务产品。充分发挥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和桥梁纽带作用,完善会员信用档案,推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享,协同构建信用奖惩联动机制,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守信自律。(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


五、强化联合奖惩


(十一)加大对守信主体的联合激励力度。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守信激励“红名单”制度,由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和各电子商务平台推荐,各级信用主管部门会同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将综合信用优良、信用等级较高的网络交易主体列入电子商务领域守信激励“红名单”。在商贸活动中加大对“红名单”主体的推介力度,在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社会管理等方面给予一定便利。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红名单”主体在搜索排序、流量分配、营销活动参与机会、信用积分等方面给予倾斜,强化正面激励引导。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红名单”企业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优化贷款流程,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做好金融服务。(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牵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


(十二)加大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力度。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失信惩戒“黑名单”制度,由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和各电子商务平台提出建议,各级信用主管部门会同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将存在假冒伪劣、虚假宣传、恶意欺诈、刷单炒信、空包裹代发邮寄、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个人信息等违法失信行为、严重破坏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的网络交易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列入电子商务领域失信惩戒“黑名单”。加大对列入“黑名单”的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服务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检查频次,依法对企业有关失信人员实施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限制经营、限制发布商品及服务、限制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等联合惩戒措施。支持电子商务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对“黑名单”主体实施限制入驻会员、降低信用等级、关闭网站或店铺、查封电子商务账户、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牵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


(十三)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持续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恶意欺诈、服务违约、恐吓威胁,以及通过恶意刷单、恶意评价、空包裹代发邮寄等方式伪造交易记录和物流信息实现“增信”“降信”的违法失信行为。加大对即时通信等社交网络服务的监管力度,对通过网络社交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加强监控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交易行为。加大对物流配送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或物流体系非法采集、滥用、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


六、建立长效机制


(十四)健全工作机构。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下,建立陕西省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和失信治理工作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西安海关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推进全省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联合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日常事务由省信用办承担。各市、县相应建立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和失信治理工作组,协同开展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


(十五)建立“反炒信”联盟。省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和失信治理工作组各成员单位会同陕西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组织省内电商平台、互联网公司、物流企业等相关电子商务企业成立全省“反炒信”联盟,推动联盟成员之间信息共享,对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实施协同管控和联合惩戒。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建立市、县级“反炒信”联盟。(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


(十六)完善失信企业限期整改机制。科学区分电子商务领域失信行为,分别建立全省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主体“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督促失信企业在3个月内整改到位。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侵犯知识产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失信行为,督促其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对列入“黑名单”的制假售假、刷单炒信、空包裹代发邮寄、非法采集、滥用、泄漏和倒卖个人信息等失信主体,按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规范有序限期整改。对因虚假宣传、合同违约等失信行为被行政处罚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失信主体,加强警示教育,引导、督促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各级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和失信治理工作组在公布“黑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向失信主体发出失信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失信主体签订信用承诺书。对“黑名单”中限期未整改到位的失信主体,由“黑名单”认定部门约谈失信主体主要负责人,通过各级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和“反炒信”联盟对其实施联合惩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


(十七)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和失信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多渠道、多形式树立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典型,曝光严重失信“黑名单”,为全省电子商务和网络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