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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提升全省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09-05 打印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神木市、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升全省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厅党组2019年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8月19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提升全省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积极服务全省“三个经济”,助力追赶超越,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制定以下具体措施。

一、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

1.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赋予榆林市省级环评审批权限。除2018年下放审批权限之外,向各设区市再下放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汽车制造、社会事业等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在此基础上对具有承接能力的其他设区市逐步下放省级审批权限。

2.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对于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且已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查的产业园区,支持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对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等一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统一不再进行环评管理。进一步简化环评审批程序,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涉及法定保护区的项目,不再以主管部门意见为审批的前置条件。精简报批要件,仅保留申请文件、环评文件、信息公开说明、公众参与说明等4项内容。试点对环境影响小、风险可控的项目简化环评手续。

二、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3.加快编制“三线一单”(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各地优化经济发展布局、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供科学指南。

4.优化审批服务,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重要民生工程项目等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实行提前介入、全程服务。指导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的市编制达标规划,制定削减替代清单,为更多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项目的落地运行腾出环境容量。

5.以生态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积极推动建立完善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机结合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全面落实鼓励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支持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咨询、清洁生产审核、产品认证、节能环保设施委托运营等生态环保服务新业态。

三、优化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

6.实施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承诺制,通过交易获取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总量指标获取不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程序,企业向生态环境部门做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总量指标的承诺后,即可申请环评审批。

7.充分发挥税收共治和调节作用,严格按照污染物排放量征收环境保护税,多排多缴,少排少缴,引导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

四、改革排污权交易管理制度

8.全面贯彻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省级下放排污权交易审核权限,由市级负责辖区内企业排污权交易资格审核。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由过去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缩减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

9.逐步建立以“二级市场”为主导的环境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机制,对通过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企业间实施总量指标交易,降低区域污染物治理经济成本。

五、严格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

10.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执法职责,减少执法层级,避免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

11.全面梳理、精简和规范执法事项,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推行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不断提高执法效能。

12.强化服务意识,主动帮助、指导企业查找、整改污染治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帮助企业落实环保责任,支持达标企业合法生产。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初犯且问题轻微的企业,可视情给其一定的整改期限,避免“一律先处罚后整改”或者“以罚代改”等简单行为;对于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等措施,严格禁止“一律高限处罚”等做法。

六、统筹规范监督检查考核

13.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减轻企业和基层负担,保证正常生产和日常工作有序开展,统筹规范督察检查考核工作。生态环境保护各专项考核统一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不再分别开展考评。

14.生态环保督察和日常监管中,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一刀切”做法,坚决避免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借口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对生态环境守法守信企业,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减少检查频次和提升企业信用等级;对整改明显的市县和企业可以不督察,做到“无事不打扰”。

15.积极探索推行以综合绩效评估为主要内容的差异化环境监管模式,对资源环境效率高、排放总量低的企业不实行或者减少实行错峰生产;对实现超低排放的企业,鼓励在确保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稳定、满负荷生产。

七、发挥专项资金引领示范作用

16.加大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色文明创建工作的支持力度,对获得国家“两山”基地、省级以上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地区,优先给予资金支持,获得省级绿色文明示范工程称号的单位、社区、学校等给予资金奖励。

17.支持环境质量持续优良或改善程度高的地区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优先纳入中省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库,优先给予资金支持;完善流域水质上下游补偿制度和空气质量奖补办法,加大对环境质量持续优良或改善程度高的地区的奖补力度。

18.完善“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奖补政策,对实施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老旧高排放机动车淘汰等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奖补,引导企业积极主动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八、加强生态环境政策宣传引导

19.通过领导访谈、政策解答、新闻报道、知识普及等多形式、多层次、多方位,定期定时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主动公开生态环境质量及生态环境部门做出的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等相关信息,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良的生态环境信息服务。

20.强化环境立法、环境政策和规划制定中的公众参与。推动开展各类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志愿服务及相关公益活动,畅通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投诉和举报的渠道,保障公民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