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16条暂行措施》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16条暂行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成本、扩投资、稳就业、促发展,支持企业在抗击疫情中渡过难关,特制定以下暂行措施。
一、降低企业成本
1.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及预办理不动产产权证。对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出让且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按程序与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变更协议,实施分期缴纳。疫情影响时间不计算滞纳金,不计入违约期。合同中原确定开竣工日期可根据疫情结束时间顺延。自即日起,土地成交后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已签订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成交后,建设单位缴纳50%的土地出让金并签订承诺书后,可以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在银行抵押放款之前,须缴清所有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办理正式的不动产登记手续。适时恢复网上土地挂牌交易制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2.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在2020年上半年不裁员或裁员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中小企业,暂定从2月份开始免收3个月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暂定从2月份开始减半收取3个月房租。积极鼓励非国有企业、个人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财政局、住建局、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新区、高新区、南泥湾开发区管委会)
3.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企业从上级部门获取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政策规定的部分作为不征税收入。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企业发给员工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新区、高新区、南泥湾开发区管委会)
4.减免捐赠防疫物资税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新区、高新区、南泥湾开发区管委会)
5.缓缴中小企业税款。对因疫情无法按期办理申报纳税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受疫情影响且资金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给予延期3个月。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等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减轻企业用电用水用气负担。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类中小企业所需的水、电、气,可缓缴费用,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并免收违约金(滞纳金)。暂不能正常开复工的用电企业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限制。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类新办企业、需扩大产能企业的用电需求,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增加第2路电源的,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更、暂停及其恢复等业务,实行“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先办理、后补材料”,全力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水务局、水务环保集团、国网延安供电公司、地电延安分公司、延安燃气公司)
7.减缓社会保险费。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不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僵尸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放宽时限,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延迟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8.降缓公积金缴存。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可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企业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特困企业可申请降到5%以下或者缓缴,缓缴期限最长可至1年。降低比例和缓缴期间,缴存职工可正常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其权益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二、财政金融支持
9.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纳入中省发改、工信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的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执行中省各贴息50%的政策。对未列入中省名单但经市发改委、工信局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在金融机构取得的人民银行再贷款,市财政给予贷款利息50%的补贴。对在疫情防控、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中主动让利的重点企业和商户,可从价格调节基金或其他可用财力中给予一定补助,在项目安排等扶持政策上给予倾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局、发改委)
10.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金融机构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和时间,加强金融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征集贷款需求,加强融资需求对接,金融机构要精准匹配专项融资服务,协助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合理调整、简化或再造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差异化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行、延安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11.降低贷款担保条件和费用。经市发改委、工信局确定的疫情防控类一线企业,担保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免收担保费,免除反担保措施;担保金额超过500万元低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视实际情况酌情降低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暂按0.5%执行;担保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担保费率暂按0.8%执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担保费率暂按1%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新区、高新区、南泥湾开发区管委会)
12.稳定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加大对疫情防控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优惠利率和信贷额度。疫情期间因不便还款发生逾期的,不纳入征信失信记录。积极协调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特别是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同时依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行、延安银保监分局,市委网信办)
三、强化服务保障
13.建立绿色运输通道。要将重要防疫物资、重要生产生活保障物资、医护及防控人员运输、农民工返岗包车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并严格执行应急运输绿色通行政策。加强公路防疫检查点检测力量、优化检测方式,提高检测效率,提升公路通行能力。严禁未经批准擅自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阻断国省干线公路、硬隔离农村公路等违法行为。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全面摸排辖区内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和运输市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重点防疫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车辆正常通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交运局、公安局、卫健委、商务局、城管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新区、高新区、南泥湾开发区管委会)
14.加强生产要素保障。强化产运需监测协调,加强企业生产和原材料供应保障,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好煤炭供应工作,进一步加大煤电调运储备力度,全力做好电力稳发和热力稳供。加强对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等重要场所,医疗用品、药品等生产企业的供电保障服务。加强对天然气的运行调需和产销衔接,全力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加强生产调度,保障供排水正常稳定运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资委、工信局、城管执法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运局、水务环保集团、国网延安供电公司、地电延安分公司)
15.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充分发挥“网上政务服务”作用,推行“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和“电话咨询预约办”,切实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业申请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各类扶持政策提供便捷高效服务通道。企业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实行特事特办、告知承诺、容缺办理,确保项目尽快落地投产。(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局、各有关部门)
16.推进企业安全有序复产和重点项目开复工。所有复产企业和重点项目开复工单位要制定复产、开复工疫情防控方案,报同级新冠肺炎疫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分类推进复产复工。对有利于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的医疗、水电气讯、石油、粮油、蔬菜、食品、化肥等企业,以及公交、市政、城管等民生行业,要全面恢复生产;对用工量小、自动化程度高的企业,要全面迅速恢复生产或开足马力生产;对电商、快递、仓储等企业,要开展全天候经营,促进网上消费;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要采取错峰、倒班等措施,尽可能恢复生产。对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小吃店、药店、理发店、洗衣店等服务行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疫情防控方案,积极促进恢复经营。对市、县(区)重点项目,要在落实中省市规定的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全力支持开复工,并积极帮助企业和重点项目单位协调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卫健委、财政局、商务局、住建局、发改委、交运局、文旅局、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新区、高新区、南泥湾开发区管委会)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6个月。本措施所指的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本措施所涉及的税费减免和相关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县(市、区)政府或各管委会承担。中、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本措施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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