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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12-09 打印

  为加强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同年12月,原农业部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到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基本建成,重点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基本实现全覆盖。之后,省政府、省发改委也相继出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迫切需要,有利于提高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的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有利于增强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近年来,我省农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一定成效,2017年出台《浙江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信用体系还不健全,比如一些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淡薄,制假售假、违规使用投入品、非法添加使用禁用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力打击了消费者的信心,一定程度暴露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缺失问题。因此,为加快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体系,建立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机制,特制定《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二十三条,分别对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总则、信息归集与信用评价、严重失信名单、评价指标有效期与信用修复、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一章:关于信用评价范围和要求。《办法》第二条指出信用评价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养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鼓励其他规模生产主体和散、小户申请参加食用农产品生产信用评价。《办法》第三条明确信用评价监管是根据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在从事种养过程中遵纪守法、质量管控、社会责任等相关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实行动态评价,将有关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社会公众和各级有关部门、机构、组织等应用的管理手段,并将结果每年度在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浙江农业农村”微信公众号、“信用浙江”网站、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等平台集中发布一次。

  第二章:关于信息归集与信用评价。《办法》第六条规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基础信息和行业生产行为信息,信息归集分数据交换和人工录入两种方式。《办法》第七、八条明确食用农产品生产信用评价总分1000分,包括公共基础信息(300分)和行业生产行为信息(700分),评价标准采用扣分制,信用评价分值由系统自动生成,评价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

  第三章:关于食用农产品生产严重失信名单。《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指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或条件共包含四方面,并对认定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第四章:关于评价指标有效期与信用修复。《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违法违规”“安全生产”“安全事故”一级指标的不良信息和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良信息参与信用评价的有效期为5年;“基本情况”“质量提升”一级指标的信息不设置有效期,以实时数据为准;其余指标有效期为半年。《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信用修复范围、修复方式、依申请修复条件、申请材料和严重失信名单移出程序。

  第五章:关于评价结果应用。《办法》第十九条至二十条明确指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主体采取的监管措施作了明确规定。

  三、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四、解读机关

  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进行解读。联系处室:质监处,联系电话:0571-86757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