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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航运信用管理规定(试行)》解读

来源 :长江航务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4-02-04 打印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全面推进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近日,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印发了《长江航运信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试行。为便于更好地理解《规定》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要求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2023年交通运输信用工作交流推进会提出了加快推进交通信用法治化规范化进程的总体要求,12月8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对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在总体要求、建设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方面做出相关部署。2023年长江航务管理工作会上,长航局刘亮局长提出了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131”智慧长江建设路径,其中第一个“1”,就是“构建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体系”,赋能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为贯彻落实上级工作要求和长航局工作部署,长航局印发了《规定》,对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作出制度性规范,不断夯实长江航运信用管理制度基础。

二、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总则、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状况认定、信用监管、信用修复、权益保障、附则七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阐述了长江航运信用建设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信用管理部门职责等。

第二部分“信用信息管理”,主要阐述了长江航运信用信息及纳入长江航运信用管理的信息范围,并明确了长江航运信用信息实行清单管理。

第三部分“信用状况认定”,主要阐述了守信行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失信行为及严重失信行为认定范围、失信行为有效期等。

第四部分“信用监管”,主要阐述了信用承诺制度以及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主体采取分级分类监管及奖惩措施的要求。

第五部分“信用修复”,主要阐述了信用修复主体、修复方式、修复程序及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等。

第六部分“权益保障”,主要阐明了对信用主体知情权和异议权的保障。

第七部分“附则”,主要阐明了《规定》的解释权和生效时间。

三、下一步工作

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社会管理方式的一种变革,建成覆盖长江航运全领域、全环节的信用体系,发挥信用在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是一项系统工作,不能一蹴而就,需要结合长江航运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完善。为确保制度建设的权威性、稳定性及与实际情况的匹配度,长航局建构了“1+N+5”的信用管理制度体系,“1”即《长江航运信用管理规定》,“N”即《长江航运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长江航运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长江航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等若干配套制度,“5”即信用主体清单、信用信息清单、信用行为清单、奖惩措施清单和综合评价指标清单五个配套清单。

为加快推进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长航局已经印发了《长江航运信用管理规定(试行)》《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三年方案(2023年—2025年)》和《长江航运信用行为清单》,其他配套制度及清单亦将陆续发布。与此同时,长航局正在加快建设“信用长江”(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待开放运行后将提供极大信息化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