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作出总体安排和部署。就此,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先后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明确要求。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强调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进一步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为提升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能、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撑保障。
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是加强取用水监管、规范取用水秩序的重要手段,是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的关键举措。近年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强化取用水监管,相关工作得到不断加强,但违法违规取用水问题依然时有发生,反映出在取用水监管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有必要加快推进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震慑作用,切实规范取用水及管理秩序。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水资源刚性约束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加快建立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切实强化取用水领域信用监管,水利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过深入开展研究、充分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制定了《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性文件。
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坚持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以强化用水权管理、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为前提,以加强取用水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将取用水领域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行为计入信用记录,建立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规则,规范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程序,强化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坚持以评促管、部门联动、稳慎适度,建立健全取用水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取用水户依法依规取用水资源,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支撑和保障高质量发展。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主体和对象分别是谁?基于什么信息开展评价?
《意见》明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主体是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评价机关)。评价对象是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单位(以下称取用水户)。按照稳慎适度的原则,先期将已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农业取用水户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非农业取用水户作为评价对象。后续,水利部将根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一步扩大评价范围。
《意见》指出,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应当基于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是指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过程中,针对取用水领域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相关执法记录等,信用信息应以行政决定文书以及其他权威、准确的文件或记录为依据。为更好地体现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意见》明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将参考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并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相互衔接。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标准是什么,使用什么方法?评价等级如何划分?有哪些评价指标?
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全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标准(试行),明确了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方法、评价指标、信用等级、评分规则等,作为《意见》的附件。对地方已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意见》明确,其评价标准应当根据全国评价标准及时进行调整;地方标准与全国标准内容不一致的,应按照全国标准执行。
《意见》明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基础分为100分。在信用评价中,评价机关按照评价标准根据取用水户的取用水失信行为进行扣分,根据扣分情况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四档,分别为信用优秀(A级,N=100)、信用良好(B级、85≤N<100)、信用一般(C级、60≤N<85)、信用较差(D级、0≤N<60)。
《意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梳理提出了6个类别共18项取用水领域失信行为作为评价指标,逐项明确了扣分分值、法律依据等,指标内容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在用水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税)等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意见》还重点对信用分值的计算作了细化规定,包括何种情形直接评定为C级和D级、如何参考其他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一户多证的情况如何评价等。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工作程序是什么?评价结果出现争议如何处理?
《意见》从组织实施、评价周期、结果公示、异议申诉处理、评价结果发布等方面,对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在组织实施方面,评价机关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其中,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在评价周期方面,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的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重点反映取用水户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取用水领域信用状况。在结果公示方面,评价机关按照“谁评价、谁公示”的原则,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对信用评价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评价结果确定后,评价机关依托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及时公布取用水户信用评价等级。
考虑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取用水户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为保障取用水户利益,《意见》明确,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取用水户,可在公示期内对评价结果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评价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相关取用水户。经核实申请理由成立的,对评价结果予以调整;评价结果确定后取用水户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对评价结果申请行政复议。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如何应用?怎样发挥好信用手段在取用水监管中的作用?
为加强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通过信用监管规范取用水及管理秩序,《意见》主要从激励惩戒、分级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共享应用3个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
一是开展激励惩戒。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取用水户的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等级,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强化取用水领域失信惩戒,《意见》明确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将“依法依规纳入取用水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作为惩戒内容纳入《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
二是分类分级监管。评价等级为“A”的,在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简化取水许可延续变更程序,以及取用水领域的评优评奖、招标和政府采购、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等方面进行激励。评价等级为“D”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暂停取用水领域的各类专项资金补助,且不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
三是结果共享应用。为加强信用评价结果跨部门、跨领域共享应用,《意见》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将“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两类信用信息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加强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融合应用,推动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融资授信、项目安排、表彰奖励等方面参考使用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
如何保障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顺利推进?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是取用水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敏感度高,为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意见》重点从5个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将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作为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依法依规做好信用评价。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将依据有关规定纳入水资源管理相关考核。
二是加快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取用水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鼓励各地开展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逐步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
三是强化技术支撑。依托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加快建立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有关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按需共享。充分发挥相关支撑单位、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在信用信息共享、大数据分析等方面加强合作。
四是保护信息安全。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加强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依法依规采集、归集、共享和使用相关信息,保护取用水户的商业秘密。
五是做好宣传引导。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工作指导培训,让基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取用水户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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