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健全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和应用,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2017年底前,建立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框架,建成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信用目录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工作机制,基本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到2020年,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法规机制为保障,以信用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协同监管为核心,全面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推进。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坚持奖惩并重。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坚持联动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社会诚信治理格局。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坚持权益保护。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夯实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
(三)建立完善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做好我省信用管理领域的地方立法工作,配套制定信用信息归集、查询应用、信息分类、信息安全与权益保障等制度规范,继续完善信用信息目录、信用主体编码、信用信息数据项及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标准规范,依法规范省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信息归集、披露、应用、信息安全与权益保障等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及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
(四)推进省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省信用信息平台,力争2017年建立起横向联通省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组织,纵向贯通各市(州)、县(市、区)的信用信息汇集系统。不断完善平台功能,扩大信用信息覆盖面,发挥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枢纽作用,为信用信息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共享使用提供技术支撑。
(五)建立完善信用记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编制《湖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明确信用信息的内容范围、数据格式、使用权限、归集和披露方式、提供单位等要素,完善信息归集和报送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建设,建立各类主体信用档案,实现各类主体信用信息规范化记录、电子化储存。工商、民政、编办、质监等部门要加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加快推进改革前存量代码转换,做好新码赋码工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信息要及时推送到省信用信息平台,省信用信息平台接收后在“信用湖北”网站集中公示并推送到“信用中国”网站。
(六)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湖北”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上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湖北”网站公示生效的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和使用机制。加快建立健全各地和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推动青年志愿者信用信息系统等项目建设,整合地区、行业信用信息,实现与省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各地各部门应将省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行政监管和服务工作流程中,确保按照履职需要“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健全政府与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八)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研究制定“红名单”和“黑名单”认定、发布、应用、退出的规则,依法规范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红名单”和“黑名单”在本地本部门网站公示的同时,推送到“信用湖北”网站集中公示。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的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信息平台和政府有关部门参考使用。
三、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九)选树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各地各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和诚信典型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湖北”网站进行公示,为社会树立诚信榜样。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和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十)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十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
(十二)优化政府对诚信企业的服务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注重运用大数据技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四、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十三)突出联合惩戒重点。各地各部门和社会组织要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通过省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交换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联合惩戒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十四)强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十五)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各部门和有关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并在“信用湖北”网站和行业网站公示,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对有履行法定义务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商业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十六)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提高行业公信力。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平台。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十七)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通过社会舆论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五、构建联合奖惩协同机制
(十八)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制度下,推动各地各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有关部门是本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作为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依托省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联合奖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
(十九)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有关单位,在国家发布的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两类措施清单,并推动相关法规建设。
(二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和信用修复程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将信用修复结果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平台,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惩戒部门应当及时取消惩戒措施。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二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并及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平台。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信用主体认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社会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异议处理和应用工作中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诉。
(二十二)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省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联合奖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
(二十三)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充分发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各地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发起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与惩戒。
六、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四)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统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鼓励有关地方和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二十六)加强督办考核。各地各部门要定期将本地本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进展情况和联合惩戒案例报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2017年3月1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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