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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不得向列入“黑名单”项目单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通知

来源 :青海发改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02-27 打印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严格执行不得向列入“黑名单”项目单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通知

青发改投资〔2019〕163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即“信用中国”)查询发现,保障性安居工程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解后涉及的具体项目中,仍有少数项目单位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有关规定。对此,请各地方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保障性安居工程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认真进行排查,如有发现项目单位被列入黑名单的,要及时了解有关项目情况,并通过投资计划调整、移除黑名单等方式限期整改,整改应于3月15日前完成。并认真分析问题根源、查找漏洞,研究提出长效机制避免再次出现此类问题。

  

二、在上报保障性安居工程20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时,应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数据加强对补助对象的审核,切实避免向列入黑名单的项目单位安排投资。对出现问题的有关地区,我们将在2019年或以后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中予以惩戒。

  

请于2月26日(周二)下班前将有关排查情况和整改工作方案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并于3月20日(周三)前报送存在问题项目整改落实情况。


(联系人:宋练强;联系电话:0971-6305752)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