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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10-08 打印

各盟市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党风廉政建设,规范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评标专家及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将禁止的行为作为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高压线,提高抵御腐败侵蚀的能力,自觉守住法律底线。

  二、招标人要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制订科学合理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三、各级行政部门要建立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行为的机制,督促参建单位依法履约到位,遏制和打击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打造公平竞争水利建设市场环境,确保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下半年厅里将组织开展打击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自治区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一)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在评标过程中要形成包括专家独立评价、要素信息对比、评标委员会专家讨论、问题澄清和综合定性评价等程序完整、科学、高效的评标规则,科学进行综合定量评价,保证相对最优人候选人中标。

  (二)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可以依法取得劳务报酬,不得收受劳务报酬以外的财物和其他好处,要建立健全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和考核评价制度,并对违反纪律、法规的专家列入黑名单,取消专家资格。

  (三)公务员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廉洁从政的规定,不得利用工作及职务便利干扰专家评标。除评标专家外其它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劳务报酬。

  五、对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对于责任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六、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