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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门票未用不退”乱象呼唤监管持续加力

来源 :红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3-05-10 打印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5月3日透露,2023年五一假期,该局共接收投诉举报和咨询37705件,从投诉举报涉及行业看,文化娱乐和体育服务1116件投诉举报量居前,出行类消费诉求相对集中。涉及旅游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类诉求同比均大幅增长,主要反映在线旅游和客运订票退票纠纷、旅游餐宿和用车等服务与约定不符、旅游景点缩水、收费不合理、导游服务欠佳等。

如消费者汪女士称,在某平台订购价值179元的某旅游景点门票,订单虽标注“未用可退”,实际却拒退。消费者孙女士称,在某平台订购6张某景点旅游票(合计1650元),因临时买不到机票申请退费却无果。

景点门票未用却不可退,不符合公平交易商业服务道德规范。正常情况下,消费者买了景点门票,就等于支付了景点浏览服务费,消费者因故未进入景点游览,相当于景点未提供游览服务,理应退还门票费用。景点门票未用却不可退,既不符合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也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

更重要的是,游客向景点或平台购买景点门票的行为,无论以什么样的方式完成要约承诺,本质上,都相当于双方订立了合同。按照民法典和经济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面,购票相关约定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能有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行为,如是约定内容才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若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换言之,通常情形下,平台或景点一方哪怕事先约定“景点门票未用不可退”等条款,也可能涉嫌“显失公允”“霸王条款”等,约定内容自始无效且不产生法律效力。毫无疑问,在已然“未用可退”约定在先的情形下,“门票未用不退”更涉嫌违法侵权。

尽管据报道,前述投诉举报均已转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消保委协调处理,消除乱象维护权益只是时间问题。但必须明确的是,时下“门票未用不退”之类乱象并非一时一地的偶发现象,要想消除此类乱象,当然需要消费者主动自觉投诉维权,更仰仗相关监管部门持续加力。因为只有多些监管的事前防范和事中跟进,才会少些消费者投诉事后补救的被动和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