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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黑名单”惩戒机制有效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犯罪行为

来源 :信用中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7-24 打印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重要的民生工作。建立和实施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则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举措之一。

  日前,人社部公布了首批“黑名单”,将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列入进来,并由30个部门和单位对其进行联合惩戒。未来,将至少每季度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一次“黑名单”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外发布首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共涉及重庆市中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来宾市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4家违法企业和刘玉海、王镇等6名违法人员,人社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住建部等30个部门和单位将对违法企业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如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当加快推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加大重大欠薪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和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人社部还将建立和实施“黑名单”制度,加大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为此,依据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开展“黑名单”认定工作,并形成第一批“黑名单”。

  那么,哪些情形会被列入“黑名单”?此次公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是怎样产生的?

  依据《暂行办法》,有两种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具体是多少呢?王程解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数额标准是: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或者是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另外,各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

  同时,针对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暂行办法》还规定“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暂行办法》施行以来,人社部对各地报送的“黑名单”进行了梳理,确定了首批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黑名单”。未来,人社部还将加快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黑名单”信息的频次,人社部和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至少每季度推送一次。

  上了“黑名单”会有啥影响?被纳入“黑名单”,对失信违法企业和个人有何影响?联合惩戒机制将如何运行?

  上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企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都将受到限制。

  具体来看包括: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依法限制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对其支持;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或后续稽查。同时,在申请股票发行、债券融资、银行信贷、外汇额度等方面,各相关部门均会依法依规对其采取限制性措施,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切实加大其失信成本。

  该“黑名单”的公布标志着联合惩戒效力在这一领域整整发挥作用。

  首先是加强失信信息共享和公示。人社部门将向全国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推送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并通过人社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其次是签订备忘录的部门将按照《合作备忘录》的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另外,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改委和人社部,形成联合惩戒的运行闭环,把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落到实处。

  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目的就是加大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通过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使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不愿违法、不敢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