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召开的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机制、问题线索核处机制、应急处置机制、综合治理机制,从源头上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聚焦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
工程建设领域是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高发区,为此《意见》专门聚焦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作出规定。
针对用工确认难、工资核算难问题,《意见》明确实行实名管理制度。其中提到,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破解“没钱发”难题,《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工资专用账户和人工费分账制度。根据《意见》,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进度,按月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本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
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一般要经过多个环节,容易出现被截留、克扣现象。为此,《意见》要求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此外,《意见》还明确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工资保证金、先行垫付和清偿、维权公示、监督检查等制度。
欠薪失信行为将受联合惩戒
《意见》明确,对国家和省网上平台反映的欠薪问题,由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通报全省核处工作进度,并对问题线索核处情况进行抽查。对其他渠道反映的欠薪问题线索,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时向有关地区进行交办。
对涉及在建工程项目的欠薪问题线索,《意见》提出要既核查具体问题线索,又核查项目落实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情况,对未按规定落实的项目,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欠薪问题线索涉及的在建政府投资项目,倒查立项审批和政府资金到位情况。
《意见》要求,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欠薪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其中明确,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加强相关应急处置和综合治理
对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意见》提出,市州、县市区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若出现上述情况,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
根据《意见》,对相关重大突发事件和舆情,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不实的舆情及时澄清真相,对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意见》还围绕加强组织协调、工作考核、监测预警、人员配备、督导检查、追责问责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如,推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相关内容常态化纳入省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范畴,纳入对市州重点工作和省直相关部门的绩效评估体系;对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发放数据不能完整、实时推送以及未履行专户转款支付要求的商业银行实行退出机制;省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追责问责方面,《意见》明确,对工程建设项目欠薪案件频发高发、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谈相关负责人。对重大欠薪问题线索核处不力、政府投资项目因资金监管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市州、县市区,约谈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群体性、极端性事件和重大负面舆情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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