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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九部门联合下发意见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须按月足额发放

来源 :新华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10-11 打印

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九部门9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意见》,要求工程分包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能全部支付的,每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应付工资的80%,剩余工资在半年内全部结清。

意见要求,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否则项目不得开工。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对于资金落实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作为支付担保凭证,同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移建设资金。

严格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分包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通过与农民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工资支付标准、工作量核算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以及工资构成等内容。依法制定或与农民工约定的工资标准,可以参考本地区本施工岗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并应与本地区本施工岗位(工种)工资市场价基本相符。

严格分账管理,确保人工费用拨付到位。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按照约定将工程款中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的,应当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处置。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应签订书面协议,委托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总承包单位不得因与分包单位产生工程数量、质量、造价争议而不按规定代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