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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万里行】想发“疫情财”,这些违法行为遭严厉查处

来源 :工人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4-23 打印

疫情发生以来,一些商家利用防疫用品紧缺、民众防疫心切,哄抬物价、销售假冒和“三无”产品,牟取暴利,严重破坏非常时期的市场供应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此,有关部门从快从严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

将熔喷布售价提高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售卖假冒口罩和防护服,强制捆绑搭售……记者近日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获悉,对个别不法分子发“疫情财”、赚黑心钱的行为,该局会同公安机关出重拳给予严厉打击,并公布了10批次典型案例。

将熔喷布售价提高几十倍

熔喷布是口罩的核心材料,然而由于国内能够生产熔喷布的大型厂家并不多,行业整体呈现小而散的局面。一些企业利用熔喷布紧缺等情况,短期内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抬高价格,牟取暴利。

3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开曝光一批有关疫情防控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违法典型案例,涉及哄抬熔喷布价格案件。3月2日,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苏丽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熔喷布售价1月28日为每吨4.5万元,2月3日涨至每吨6万元,2月10日涨至每吨9万元,2月14日涨至每吨15万元,2月18日涨至每吨20万元,2月21日涨至每吨30万元,2月底涨至每吨55万元,3月5日最高达到每吨56万元。当事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南通市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如涉嫌犯罪,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又公布了5起已查处的哄抬熔喷布价格典型案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5起案件中,不法经营者层层加码,投机涨价、抬高熔喷布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已依法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些企业借制售假冒产品敛财

疫情防控期间,不少消费者反映,通过网络、微商等渠道购买的口罩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对制售假冒、“三无”口罩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月6日,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常熟市某照相馆进行检查,发现经营者王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三无”口罩450只,涉案货值1800元。同时,王某某伪造疫情期间办理出入通行证所需的企业人事关系证明、居住证、健康证、体检报告等证件文书。目前,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对王某某立案调查,并将案件线索移交常熟市公安局调查处理。

2月17日,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前期查办案件线索,对天津市迪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假冒某品牌口罩2万只,违法经营额13.2万元。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对该公司作出没收2266只涉案口罩和罚款6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此外,还有企业以非医用防护服冒充医用防护服销售。2月13日,江苏省泰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公司举报,称其购买并捐赠给浙江、江西等地医院的医用防护服存在质量问题,无法用于防疫工作。泰州市市场监管局立即会同公安机关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戴某从常某处购入1700件某企业生产的畜牧业用防护服,并自己伪造了该企业出厂报告,将畜牧业防护服宣称为医用防护服,以210元/件价格出售给举报人用于捐赠,货款总额35.7万元。经抽样送检,该批防护服不合格。戴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相关规定,并涉嫌构成犯罪。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检察机关现已提起公诉,案件将择期进行审判。

捆绑搭售可认定为哄抬物价

记者采访发现,疫情发生后,还有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提高经营业绩,将口罩、酒精等热销商品与药品等捆绑销售。有的消费者为了尽快购买到口罩、酒精等,不得不接受经营者的捆绑搭售行为。

对此,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对记者表示,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经营者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记者注意到,目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对借防疫用品搭售其他商品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市场监管总局3月19日公布的第10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中披露,湖南省南县益康药店2月6日至2月9日在销售口罩过程中,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药品后方可购买5个口罩,目前该药店已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