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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先生在和平路怡康医药超市买回10袋黑木耳无QS标识,并在保质期内生虫一事。近日,莲湖法院一审宣判,判令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兰干副食品经销部退还钟先生购买黑木耳货款316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
去年8月4日,钟先生在和平路的怡康医药超市购买了10袋兰干黑木耳,花费316元。回家后,钟先生发现黑木耳的外包装袋上明显印有食品字样,但却没有相应的QS标识和生产许可证号。而且袋子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4年6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当时才过了两个月就已经起虫了。
随后,钟先生向莲湖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4日,原告钟先生购买了上述产品后,认为怡康医药公司销售的上述商品在外包装上印制已经作废的食品执行标准,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且原告在购买该商品后木耳出现生虫现象,属于不安全食品。
另查,怡康医药公司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中包含了预包食品兼散装食品、农副产品的项目,包装企业兰干副食经销部亦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工商登记。莲湖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兰干副食品经销部退还原告购买黑木耳货款316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3160元,共计3476元。一审判决后,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兰干副食品经销部目前已向市中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