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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佳信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违字〔2021〕0061号)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9-03 打印

近日,大鹏海关发布关于西安佳信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违字〔2021〕0061号)。

西安佳信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管世慎

2021年05月04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创路顺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1620210160855227,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无品牌耳挂式非医用一次性使用儿童口罩,数量:2000000个。2021年05月28日,经大鹏海关查验一科查验,依据“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判定,实际出口货物为医用口罩(检测报告编号:540221121003328/2112000359),质量符合ASTM F 2100-2019标准,数量:2000000个,案值为人民币40万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当事人陈述报告、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检验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予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