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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迈斯瑞(天津)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违字〔2021〕0063号)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9-06 打印

近日,大鹏海关发布关于迈斯瑞(天津)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违字〔2021〕0063号)。

迈斯瑞(天津)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杨子琦

2021年05月12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创路顺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 531620210160918933,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无品牌耳挂式非医用一次性使用儿童口罩(商品编码:6307900010),数量:1964000个。2021年06月05日,经大鹏海关查验 ,并依据“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判定(检测报告编号 :540221121003527/2112000376),实际出口货物为无品牌耳挂式医用一次性使用儿童口罩(商品编码:6307900010),数量:1964000个,案值为人民币37.0476万元。

以上行为有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