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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药品价格涨幅达113%?杭州一医药公司被罚款12万元

来源 :杭州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3-01-01 打印

近期,针对部分药品等涉疫物资价格异常波动情况,萧山区市场监管局迅速组织执法力量,开展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重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哄抬价格、无证经营、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截至目前,萧山局共出动执法人员272人次,对我区零售药店、诊所在售的连花清瘟胶囊(颗粒)、“四类药品”(止咳、退热、抗生素、抗病毒类药物)和部分防疫用品的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醒告诫21次,受理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涉疫产品投诉举报400余件,立案查处6起。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依法合规经营,现公布一起哄抬药品价格的典型案例。

浙江某医药有限公司哄抬涉疫药品价格案

2022年12月8日,该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浙江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核查,该公司是一家药品线上批发企业,在采购价格无变化情况下,从2022年12月7日起多次对在售的银翘解毒胶囊进行提价销售。该银翘解毒胶囊提价前成交单价区间为8.27-8.55元/盒(参考前2个月时间段),截至2022年12月12日,上述银翘解毒胶囊成交单价最高上涨至18.23元,涨幅为113%。同时,当事人销售的银翘解毒颗粒于2022年12月5日售罄,在该银翘解毒颗粒无可售库存,且供应商未有供货或通知涨价的情况下,当事人依然多次提高挂牌价,2022年12月12日最后一次单价提至22元。

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药品销售价格,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药品,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调查终结,该局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萧山局再次提醒相关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九不得”: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则、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哄抬价格、不得价格欺诈、不得串通涨价、不得价格歧视、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仿冒混淆、不得商业诋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