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有正在出租的房屋, 请一定要对承租人的信息进行实名登记,若不按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将会被依法处罚。记者从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了解到,3月17日,该局查处两起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案件,并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奚某勇,杨某胜予以治安处罚。
据了解,近日该局刑侦大队协助江苏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在高新区某小区抓获涉诈逃犯6名。花园路派出所迅速跟进,传唤房屋出租人(即房屋所有人)到案,对房屋租赁环节进行调查。经审查,奚某勇和杨某胜二人对自己在疫情防控期间,将房屋出租给高新区外来人员且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未向辖区派出所备案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在此,安康高新公安分局提醒辖区广大群众,在将房屋出租时要了解承租人租房用途,详细登记承租人信息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同时,在工作和生活中要时刻保持安全防范意识,对陌生网友、陌生连接、陌生账号、提高警惕,做到不轻信、不透漏、不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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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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